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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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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管理费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冠味至尊”并非瑞鱻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是瑞鱻公司的商号及服务标志;瑞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陈美娜提供过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等信息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瑞鱻公司提交的《带店师傅调查表》仅表明其派人去陈美娜处进行过培训,也不能证明瑞鱻公司将其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给陈美娜;《带店师傅调查表》中载明的“物流太慢、瓦罐安放无法解决”等问题也说明瑞鱻公司并不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综上,瑞鱻公司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陈美娜无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经营模式基础上的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目的。因此,二审判决关于瑞鱻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涉案合同目的的认定是正确的,判决瑞鱻公司将因涉案合同取得的加盟费79800元、保证金10000元、管理费5000元均应返还陈美娜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与陈美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14号民事裁定书

6. 裁判规则

作者:餐饮法务通 修订1.0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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