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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特许人是否负有回购相关物品的义务,应按合同约定处理(结合合同的清理和结算条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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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特许人是否负有回购相关物品的义务,应按合同约定处理(结合合同的清理和结算条款确定)

最高院认为

首先,合同解除后,对于合同项下已经履行的部分如何处理,应该结合合同的清理和结算条款确定。根据本案当事人于2003年5月签订的《网点建设协议书》的约定,龙泉公司承诺按相关要求订购通用和专用设备工具、工作服,所需费用由龙泉公司承担;协议终止后,神龙公司对龙泉公司建设期内的投资及其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龙泉公司的原因导致网点建设协议终止,龙泉公司应及时拆除神龙公司的形象标识,并负责其拆除费用。同时,根据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1月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28.2(4)的约定,神龙公司对于是否回购合同产品有决定权。可见,本案合同并未约定神龙公司在合同因龙泉公司违约而解除时负有必须回购合同项下物品的义务。

其次,对于龙泉公司主张应由神龙公司回购的具体物品,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关于整车商品及库存备件的回购问题。由于神龙公司根据《授权经营合同》28.2(4)条的约定对于是否回购合同产品有决定权,在神龙公司未同意回购的情况下,神龙公司无须承担回购义务。况且,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龙泉公司已无尚未售出的整车产品。第二,关于专用工具、设备的回购问题。根据《网点建设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订购专用工具、设备等是龙泉公司取得神龙公司授权经销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的必备条件,龙泉公司承担所需费用。同时,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终止后,神龙公司对龙泉公司建设期内的投资及其费用不承担责任。因此,神龙公司对于龙泉公司投入的专用工具、设备等无须承担回购义务。第三,关于形象设施例如主标识、图腾柱等的回购问题。根据《网点建设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因龙泉公司原因导致网点建设协议终止的,龙泉公司应及时拆除神龙公司的形象标识,并负责拆除费用。据此,无论主标识、图腾柱等形象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如何,神龙公司对于该主标识、图腾柱等形象设施均不负有回购义务。不仅如此,龙泉公司还应及时拆除并负责拆除费用。原审判决没有支持龙泉公司请求判令神龙公司回购相关物品的诉请,理据适当。

作者:餐饮法务通 修订1.0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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