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迟到1小时按全天旷工处理合法吗?
一、双方争议
太德乐农公司主张,朱某在职期间经常迟到早退,2020年4月8日下班无打卡记录,导致考勤记录异常、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5日早上均迟到超过半小时,均给予其书面警告处分,2021年3月1日至3日均迟到1小时左右。2021年4月11日太德乐农公司以朱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其2021年4月1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理由为:公司制度规定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1小时以上按全天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认为,员工手册中关于迟到1小时按全天旷工处理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且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因此太德乐农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6万元。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认可员工手册及3份违纪/过失处罚单、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朱某存在上班多次迟到的情形。但员工手册中将员工迟到1小时拟制为全天旷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故太德乐农公司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工管理和争议处理的有效依据,不仅要做到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理合法。迟到、旷工并非同一概念,其严重程度亦有明显不同,太德乐农公司规章制度将迟到视为旷工缺乏合理性,其以此为依据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妥。一审法院认定太德乐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朱某的请求,太德乐农公司应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